公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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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1-29 阅读次数: 2104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无锡职业技术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政公文是院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各级领导和办文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办文程序和制度,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并指导学校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执行《条例》规定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十五种,如确需使用非规范文种的,应选用《条例》规定使用的公文种类加以转换后发布。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执行《条例》中关于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的规定。

第八条 公文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执行

第九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上行文一般使用报告、请示。学校党委、行政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事项,原则上主送一个机关,根据需要可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学校各部门未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学校党委、行政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事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业务事项,经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可以直接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学校各单位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事项,除特殊、紧急情况或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应当以组织名义行文,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更不能同时报送几位领导同志请求批示;学校各单位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事项涉及其他单位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

第十三条下行文一般用决议、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批复、纪要等。学校党委、行政向学校各单位行文,主送受理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党委、行政授权,可以向学校各单位行文,其他部门不得向学校各单位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十四条平行文一般用函或意见、通报、通知。用于学校党委、行政与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相互传送公文。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行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按党、政顺序排列。

第十六条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退回呈报单位,责成其按照行文规则重新报送。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公文起草应当符合《条例》规定。学院党委、行政重要公文,应由党委、行政领导亲自动手或主持、指导;起草党委、行政综合性公文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起草党委、行政某一方面工作、需要以党委、行政名义发布的公文,由相关部门代为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的公文,由一个部门牵头,与有关部门共同起草并会签。

按照《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5〕61号)精神,属于党委、党委书记的职责范围的工作,由党委发文,属于校长的职责范围的工作和具体行政事务由行政发文。

第十九条文稿起草后,遵循《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规定》和《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上传至学院电子政务系统,填写公文审批单上各项内容,包括:拟文部门和拟稿人、公文标题、主送、抄送、附件名称、份数等,报相关院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条公文应当经院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签发。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根据党委、行政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党委书记和院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经院领导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院领导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院领导签发公文后,转至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编号、发布。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和答复等程序。

(一)签收。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办理签收机要通道、江苏省教育厅电子政务系统、无锡市电子政务系统和其他上级来文以及相关单位的来文来函;对于纸质公文,签收公文时应逐件清点,重要公文应逐份逐页查点,核对无误后签收。

(二)登记。收到公文应将公文标题、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分发范围、份数、序号、外封号、收发文时间等公文主要信息在收文登记簿上填写清楚。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根据《条例》规定办理公文。公文签收初审后,遵循《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规定》和《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上传至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电子政务系统。阅知性公文应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提出拟办意见报院领导批示。院领导应根据公文要求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学院各级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将公文送传阅对象阅知。办理传阅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要遵守传阅规定,不得横传、斜传。涉密公文遵守公文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催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条例》规定,及时了解公文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要及时催办,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办理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

(七)答复。公文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

(一)复核。已经校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要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确保公文印制的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对公文的文字、格式进行检查后核发,需发电子公文的,根据《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规定》和《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网站发布,需发纸质公文的,检查印刷质量后分发到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公文办理完毕后,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机关档案和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印件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印象材料)及时收集齐全,送交学院中心档案室归档保存,电子公文需及时导入档案管理系统。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材料。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政机关公文按照《条例》规定严格管理,规范运行。

第二十八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有关涉密公文的保管、清退、销毁等,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及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一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院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党组织及各各部门、各院部。各级党组织及各部门、各院部可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实际处理公文,发文代字号可参照《关于调整学校部门发文代字号的通知》(锡职院办〔2015〕1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锡职院〔2007〕1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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