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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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摘要
  发布时间: 2017-01-05 阅读次数: 2400  

保密知识摘要

什么是秘密?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就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一般地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国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密级

国家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手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泄露国家秘密的定义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是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法律责任(摘要)
《刑法》第109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111条规定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82条规定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287条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98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保密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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