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 2017-01-05 阅读次数: 3631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基本要求

  

一、不得与亲友等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

二、不得在普通电话、手机中谈论国家秘密;

三、不得擅自复制、记录、留存、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四、不得在公开传媒中发布、引用和传播秘密信息;

五、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中处理、传输、存储秘密信息;

六、不得将涉密存储载体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中使用;

七、不得将手机等无线通信工具带入无保密措施的涉密场所;

八、不得通过互联网、普通传真机、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信息;

九、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或家中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十、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出境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Copyright 2019 ,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学校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高浪西路1600号 邮编:214121 联系电话:86-0510-81838822